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