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