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