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