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