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销毁:

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包装或者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准许可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