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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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