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申请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提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证》)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申请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提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证》)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