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