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疫处理单位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