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