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的核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