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可以参加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G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出入境检疫处理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从业证》。 第二十五条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检验检… 第二十六条 检疫处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检疫处理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检疫处理,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处理效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