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G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