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