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