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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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