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