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