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十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