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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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