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

实地核查结论;

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与技术评审结论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