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