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