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评审结论;
发现的主要问题;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评审结论;
发现的主要问题;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