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