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动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第十一条 制动系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相关版本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