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