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其他
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