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制动系

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