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