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由主任(站长)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管理、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组织制定为期5年的学科群建设方案,并充分论证。重点实验室依据建设方案,编制建设任务书,明确年度科研任务和目标,报农业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新增重点实验室开展为期2年的试运行,考评合格后正式命名。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每届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变更,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农业部批复;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学观测实验站站长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指导重点实验室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的适度规模和合理流动。固定编制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加大开放力度,推动科研人员互访、培训和进修工作制度化,将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专业性(…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快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动态反映科研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相关信息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推广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重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