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组织制定为期5年的学科群建设方案,并充分论证。重点实验室依据建设方案,编制建设任务书,明确年度科研任务和目标,报农业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