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二) 非粮食主产区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 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 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 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 其他地区

二、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 分省配套比例 1. 粮食主产区 2. 非粮食主产区 3. 其他地区 (二)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 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 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 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 (三) 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三、 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 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 (二) 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