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1.

1. 粮食主产区

江苏省为1:1。

辽宁、山东2省为1:0.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区)为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