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2.

2. 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浙江、广东2省为1:1。

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0.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为1:0.4。

西藏自治区为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