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中央军委审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第三十一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审查报告中…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应当简要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案的质量,征求意见、采纳意见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以及对草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