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