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中央军委审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呈报战区、军兵种审批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呈报军委机关部门审批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未经审查,草案不得提请审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