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体例规范的要求;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各种意见;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草案呈报单位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制度、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资料。
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体例规范的要求;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各种意见;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草案呈报单位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制度、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