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三十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