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附送草案说明、发布命令或者印发文件代拟稿;发布或者印发后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还应当附送新闻稿。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的必要性;

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

总体考虑和把握的原则;

草案的主要内容;

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关于发布或者印发的建议;

宣传报道和贯彻落实工作的考虑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