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附送草案说明、发布命令或者印发文件代拟稿;发布或者印发后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还应当附送新闻稿。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的必要性;
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
总体考虑和把握的原则;
草案的主要内容;
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关于发布或者印发的建议;
宣传报道和贯彻落实工作的考虑和建议。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的必要性;
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
总体考虑和把握的原则;
草案的主要内容;
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关于发布或者印发的建议;
宣传报道和贯彻落实工作的考虑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