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起草后,应当及时呈报审批。呈报审批的草案应当经单位党委审议,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以单位名义呈报;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呈报的,由联合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署。
呈报单位审议拟呈报审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前,由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核;审议时,由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审核意见。
呈报单位审议拟呈报审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前,由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核;审议时,由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