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告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检查组应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 第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相关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日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由检查员和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需要增加检查人员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中监所。 第十四条 检查组有权进入被检查企业研制、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发现缺陷项目的,填写《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3),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在《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附件4)。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检查组应在飞行检查结束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