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发现缺陷项目的,填写《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3),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在《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决定立案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监督后续行政执法工作,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结果等报农业部,抄送中监所。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决定立案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监督后续行政执法工作,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结果等报农业部,抄送中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