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查组有权进入被检查企业研制、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区域,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企业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中监所。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