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需要增加检查人员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中监所。
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立案查处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检查组应当填写《飞行检查立案查处建议单》(附件2)并交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将立案以及移交公安等情况报农业部,抄送中监所;未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