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附件4)。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检查组应在飞行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飞行检查方案、《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飞行检查询问记录》、企业的书面说明、《飞行检查立案查处建议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报中监所。《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同时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