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与处理 第十七条 中监所对飞行检查方案、《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飞行检查询问记录》、《飞行检查立案查处建议单》等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对飞行检查缺陷项目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形的按照检查组确定的整改期限完成,并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中监所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飞行检查整改情况核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飞行检查整改情况审核表》(附件6),并将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审核不通过的,… 第二十条 根据飞行检查和整改结果,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及时解除相关风…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按规定公开飞行检查结果,并将拒绝、逃避检查的企业列入农业部兽药生产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