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对飞行检查缺陷项目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形的按照检查组确定的整改期限完成,并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检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审核,填写《飞行检查整改情况核查表》(附件5),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报告和《飞行检查整改情况核查表》送中监所。